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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图书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图书馆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由北京市石景山区图书馆及石景山区域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北京市图书馆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学术研究与科技情报工作,目的是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发挥会员单位文献资源、科技力量等各自优势,相互协作,实现资源共享,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本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实行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石景山地区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委员会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对协会会员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二)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参观学习和经验交流。

(三)开展本地区图书馆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为我区图书馆事业发展和政策制定提供咨询服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组织开展服务宣传活动,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创新与传播,为建设学习型城市发挥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凡驻石景山区地域内的中央、市、区属单位图书馆和热心图书馆事业的单位、个人,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单位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本协会日常工作由会长及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石景山区图书馆协会

2016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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